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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破产职业共同体的未来

李曙光 中法图
2024-12-11

近日,集李曙光教授从事破产法立法、理论和实践工作近40年来经验和思想的全面系统总结的倾力之作《破产法二十讲》付梓上新。作为破产法的权威专家,李曙光教授高瞻远瞩地将本书的脉络从古罗马时期梳理到如今的数智时代,也即从破产法的起源讲解到时下热点问题。与此同时,本书细致入微地对破产法的基本性问题、关键性问题、疑难性问题做了权威阐释。本书颇为务实地基于对破产法理论的深入思考特别对当下中国大地上如火如荼开展或深受关注的破产法修改、营商环境评估、上市公司破产、个人破产、金融与破产、破产重整等进行了深刻解读,并在对应章节结合重特大破产案例予以说明。本书的一大亮点是通过融合较多的经济学理论,对市场经济下的破产法原理和底层逻辑进行了挖掘。可以说,无论是对于破产法领域的理论工作者,还是实务界的从业人员,本书都是重要的研究学习读本。


文=李曙光

文源=破产法二十讲

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中欧法学院、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李曙光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学术委员,北京仲裁委员会委员。国际破产协会中国委员会联席主席,美国破产学会(ACB)第十九届终身外籍会员。全国人大2006年《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立法起草组主要成员。现任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国有资产法》立法专家咨询小组成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顾问。曾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院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七届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证监会第13届至15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李曙光教授主要学术研究领域为经济法学、破产法学、金融法学、法经济学等。现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防范系统性风险与健全金融稳定长效法律机制研究”。著有《转型法律学》《破产法的转型》《法思想录》《经济法前沿问题研究》《破产法评论》等著述与上百篇学术论文。


■本文择摘自李曙光教授新作第二十讲第三部分,原文为2017年8月31日李曙光教授在《破产法信札》首发式上的演讲实录,分享于此,以享破产职业共同体共飨之。


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社会和法律发展的必然,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正成为我们法治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有着深刻而重要的现实意义。经过代代“破产人”的奋斗和积累,中国的破产职业共同体也正逐步形成,并将在破产事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期老三板的股票股价波动比较大。什么叫老三板呢?实际上,它包括原来STAQ自动报价系统和NET系统两网的退市股以及我国证券市场中终止上市的股票这三部分。2014年沪深两市出台了新的上市规则,规定2014年11月16日之前终止上市的股票,可以在新规则出台以后的36个月内重新申请上市。因此现在的一些僵尸企业其实际上是原来的一些退市的上市企业现在又开始活跃起来了。这主要是因为它们申请上市可以依照旧上市规则,而旧上市规则相比新上市规则门槛要宽松得多,只要两千万的净利润就可以了。


笔者在演讲的时候想到苏轼的一首蝶恋花词句———“天涯何处无芳草”,就像虽然我们在搞破产,但是我们自己不知道破产有多少商业机会,而到外面一看,破产中存在的机会特别多,市场里面许多人在做破产也非常关注破产。苏轼这句词后面还有一词句叫“墙里秋千墙外道”,它的意思是,墙里面的人说的话对墙外的人影响很大,墙里人做的事对整个市场影响很大。所以笔者就想到一个问题:中国破产领域现在也慢慢形成了一个“墙里人”,也就是我们的破产职业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包括律师、会计师、财务顾问、金融投资方、法官、政府官员、学者,甚至还有在法学院学习破产法的学生。可以说,中国的破产职业共同体现在已经初步形成,虽然我们的破产案件还比较少、特别是执业者稀,破产从业人员在一起磨合的时间不多,但毕竟这个职业共同体有一大概了。


那么,一个好的职业共同体的形成靠什么呢?主要靠两个要件:


第一个要件,就是看这个职业共同体有没有共识,这个共识来源于这样一个职业共同体有没有共同的价值观。我们要处理破产案件,要推进破产法立法,要去分析研究破产法的实施,共同价值观是非常重要的,公正处理每一个破产案件,让债权人债务人特别是企业员工各有所护,社会各参与方各有所安。如果没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共同价值观的话,那这个职业共同体是形成不了的。所以,一个好的职业共同体一定要在这方面有共识,当然这个共识还包括这个职业共同体用的专业语言是大家相通的,专业的概念词汇与知识理论体系,是这个职业共同体大家都耳熟能详的。


第二个要件,就是这个职业共同体最重要的是要有交流。现在的交流方式跟10年前的交流方式完全不一样,10年前我们靠什么交流?主要靠的是纸质媒体、人与人见面,但是谁也没想到10年之后交流模式、形态、手段与以前比发生巨大变化,10年前谁能想到微信、微信群、公众号?现在却成了我们今天的交流常态。破产界公众号也有十几个,虽然有的公众号并不是天天固定发布内容。现在交流频密,信息海量,不缺流,但缺交,缺乏有价值信息的交流,互动式交流,让整个职业共同体可以沟通起来的交流。国际破产协会有一个数据,10年前全世界的破产从业者大概是6万人,现在吃破产这碗饭的,肯定远远超过6万人了,因为现在破产业界发展非常迅速,如中国管理人数量,现虽没有特别精准的统计,现在有几千人是没有问题的。而且从事与破产重组职业相关行业的人也很多。今天的交流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现在我们是流量大,沟通少,就是信息是海量的,但实际上我们的沟通、我们职业共同体之间的沟通并不是那么流畅,也并不是那么专业和效果良好。中国的破产职业共同体无论是从影响力,特别是对于整个社会、对中国改革开放、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这样一种影响力,还没有发挥到足够的强度。破产职业共同体沟通不畅的状况依然存在。


那么,一个职业共同体的共识和交流支撑它的是什么呢?实际上是这个职业共同体的情趣,或者叫做志趣。一个职业共同体如何发展、会往哪个方面走、会做什么事情、在一起会干什么?这是由它的情趣来决定的,笔者感到信札这样一种方式是非常古老的方式,现在也不流行了,也很少人用它了,但今天参加这本书的首发式,来了这么多人,表明了破产从业者的情趣,这种情趣是想干事的情趣,这种情趣是要把中国破产法的实施,把中国破产法的研究,把相关的立法能够更多地放到一个更高的价值平台上去讨论的这么一种情趣。一个职业共同体的情趣表明了一个职业共同体的志向、表明了职业共同体的一种情调,也表明了一个职业共同体将来能做什么。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情趣是一个职业共同体最重要的一种生态特征,这个生态特征会促使我们这个职业共同体向哪方面发展。



现在破产法的职业共同体正在逐步形成,这个形成依靠的是这么一种情趣,笔者希望我国破产法的业界有这样一种志趣的从业者越来越多,我们能够很好地在一起举办这样的沙龙,能够琢磨一些事情,出一些破产法信札这样的书,能够“臭味相投”,共同干一些事情,这个事情能够影响我们的职业共同体,能够影响我们整个破产业界的发展,能够影响我国的经济改革,能够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能够影响整个社会的生态文化。笔者觉得这本书的出版某种程度上代表破产职业共同体情趣的方向,如果是志趣高雅、情趣盎然,我们的破产职业共同体一定会兴旺蓬勃。


目前读者翻开的这本《破产法二十讲》,其设计、构思、编排、整理、写作以及最后的定稿,横跨数年、历经数稿。这些年我几番燃起激情整理书稿,又几番感觉不够满意而束之高阁。到最后成型为这种书稿样态,整个过程的故事可谓“一波三折”。



“一波”是指2000年至2001年在哈佛大学访学期间,我就想写一本破产法的书。当时我阅读了不少英美破产法及欧洲破产法的英文资料,与哈佛大学法学院伊丽莎白·沃伦教授、马克·罗伊教授,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柯菲教授、帕帕戴大学的斯卡伯里教授及美国破产学会的许多专家有诸多交流,对英美破产制度和理论有了一些新的理解和感悟。那时就想写一本能体现我自己思想的、与别人不一样的破产法的书。但彼时正忙于《转型法律学》一书的写作,也忙于参加访问学者的圆桌论坛、哈佛课程旁听和课题报告撰写,一年多下来,写一本独特破产法专著的想法根本无法实现,于是这种想法就转成了一挥之不去、总在脑海中徘徊的念想……

一波三折的“第一折”是在2003年后,那时我接连申请获得多项国家、省部级课题,全都是有关破产法的,如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破产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破产欺诈法律规制研究”以及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破产法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等等。在这些针对性较强的课题研究中,我产出了一些破产法的研究成果,并在2005年左右形成了一个破产法教材的初步稿子。但当时总是觉得那个书稿与当时的一些破产法教材类似,自己很不满意,再加上当时参与破产法立法等工作太忙,书稿工作就又停了下来。有部分文稿体现在了一些课题的研究报告里,以及2007年我为《法制日报》写的破产法专栏之中。


“第二折”是在2014年,当时法律出版社法商分社的薛晗社长提出想要出版一本我的破产法专著,建议我把一些论文、讲座授课稿以及部分演讲稿搜集整理起来,形成一本书。我觉得这个建议挺好的,经过这一轮的书稿整理,在2016年年底形成了一个破产法教材的书稿,暂定的名称是《破产法新论》。我把初稿给贺丹和钦昱征求意见,感觉书稿内容还是不够完整,整理的稿子文风也不够统一,需要再细致编辑整理一下,这样,出书事宜又暂时搁置下来。


“第三折”是2020年疫情期间,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锁人在家”,使得我有时间静下心来思考这本书的下一步问题。2020年3月,贺丹看到我在上海交通大学张元济法学讲座后整理的文字稿,建议就我的各类破产法演讲稿进行整理,不一定按教材体例编排,涵盖破产法的核心问题,出一本书。这个想法经过我与贺丹、钦昱、薛晗多次讨论,形成了最初的《破产法十六讲》提纲。2021年4月,完成了《破产法十六讲》的初稿,同年12月,法律出版社将本书纳入2022年出版计划。在此过程中,我对原有大纲作了大幅修改,并补充近年我的写作与演讲所涉及的一些破产法新领域的内容,将“破产法十六讲”扩充到了“破产法二十讲”,字数从原来的40多万字扩充到了60多万字,总算差强人意,暂且交出一部不能再拖、总有完稿节点的书稿吧。


这本书作为我对破产法研究的一个阶段性总结,我感觉有这么几个特色:


首先,内容覆盖较广泛。全书通过二十讲的架构,基本涵盖了破产法涉及的大多数问题,可以使读者通过这本书能较全面地学习理解破产法。同时,全书涉及多个破产法理论框架,读者可以从不同角度与层次去把握破产法。


其次,本书的内容是按主题群进行编排,不拘泥于破产法基础概念和知识点的讲解,而是多视角探讨破产制度的各个方面,深度挖掘破产制度的底层逻辑。


最后,本书与传统的破产法讲义不同,主要根据我认知的破产法的主要理论、重要制度和重大问题来进行探讨,聚焦讨论一个个关键主题及具体案例问题,以给读者提供更多思考与启发的空间。



在本书稿出版之际,我要特别感谢法律出版社法商分社的薛晗社长,没有她的10年关注,反复督促、精心策划与细致编辑。本书的出版是不可能的。特别感谢北京师范大学贺丹教授在本书前期立项策划、编目大纲设计、后期修改建议等全过程的参与及贡献;感谢中国政法大学张钦昱教授在本书整理和修改过程中提出的诸多建设性的意见。


我要感谢扈芳琼博士和马学荣博士在文稿收集、整理和编排中的贡献;感谢张泽斌博士、蔡嘉炜博士后、博士生周陈、于志明、刘奕辰以及硕士生虞子健、李静怡、杨宏兴、胡越、王龄浠、吕顺显等同学,他们在本书成稿过程中负责收集资料、整理和校对等工作。


我还要感谢法律出版社对本书出版提供的帮助和支持,以及责任编辑田浩对本书提供的意见和细致校对。


目前我国的《企业破产法》正在全国人大立法机构紧锣密鼓的修改之中,新的破产法即将产生。与2006年的法律版本相比,这次破产法的改革可谓重大,预计条文内容将出现很多新的变化,其中部分改革内容本书多有讨论。但学术著作要完全跟进立法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破产法立法与实践发展似市场周期、企业产品,总在不断变化,而破产案例也似春笋出土,层出不穷。不过,无论法律外壳怎么变化,破产法的基本价值和法义精神不会有变。学术思想是要把握理论体系及法律发展的脉络,而无需跟上也没有必要跟上现实中的法律条文。


希望这本书能让读者朋友对破产法的主要理论、制度框架和相关重点问题有更多的了解,并引发对破产法背后问题的深层思考;也希望本书能够展现一点破产法特有的魅力,有更多的读者朋友想去了解破产法,理解破产法,喜欢破产法,研究破产法。


2024年2月28日


法学家讲义



历次破产法制定与修改亲历者

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量签名版



破产法立法理论实践工作

 40 年来的行与思





从市场经济的底层逻辑视角

出发的破产法原理探讨



历史与时代贯连:从古罗马到数智时代破产法

宏观与微观结合:从经济发展到破产制度反思

思想与现实融会:哲理思考关照当下破产需求

理论与实践贯通:关键理论融入破产实务案例






(目录是一本书的精华)

━ ━ ━ ━ ━

第一讲 破产法的基本内涵

一、破产法:市场经济的宪法

(一)宪法的“破产观”

(二)破产法的宪法性表征

(三)破产法宪法性的构成

二、破产法:市场退出的重要制度

(一)市场退出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市场退出的制度安排

(三)市场退出的制度演进

(四)“僵尸企业”市场退出的困境与出路

(五)我国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市场化改革

三、破产法的几个基本概念

(一)破产

(二)偿付能力

(三)重整

(四)和解

(五)破产清算

(六)自动中止

(七)挑选履行


第二讲 中国破产法的历史

一、2006年《企业破产法》起草的背景

(一)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的经验教训

(二)出台2006年《企业破产法》的必要性

(三)2006年《企业破产法》颁布后的实施路径

二、2006年《企业破产法》的意义、突破与影响

(一)《企业破产法》的立义与意义

(二)《企业破产法》的制度创新与突破

三、《企业破产法》实施初期(2007-2010年)的实证分析

(一)《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概览

(二)重整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三)和解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四)破产清算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五)管理人的司法困境

(六)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

(七)《企业破产法》的应对路径

四、《企业破产法》实施至今的特点与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破产法》实施中的主要特点

(二)《企业破产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第三讲 破产法院

一、破产审判实践30年:变化、特点与突破

二、破产法庭的使命

(一)破产法庭的价值

(二)破产法庭的职责

(三)地方破产法庭的建设

三、破产法庭的运作:美国破产法院的镜鉴

(一)美国破产法院的权力源泉

(二)美国破产法院的管辖权

(三)美国破产法院的权力

(四)美国破产法院的法官

(五)美国破产法院的特点


第四讲 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角色定位

(一)引例:几位知名管理人的从业经历

(二)管理人多维角色

(三)管理人与其他关系人的关联与互动

(四)管理人的应然定位

(五)管理人未来发展

二、《企业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

三、管理人的实务操作与挑战

(一)管理人的实务定位

(二)管理人行业的挑战

四、破产行政管理制度

(一)我国地方破产管理人的实证分析

(二)组建全国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价值

(三)国外破产管理人自治机构比较研究

五、个人破产管理人的特殊机制

六、关于设立中国破产行政管理机构

(一)破产行政管理改革的背景

(二)我国破产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现状

(三)破产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意义

(四)破产行政管理制度的域外经验


第五讲 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制度的关键问题

(一)债务人财产及其法律定位

(二)确定债务人财产范围的时间点

(三)债务人财产的法定范围

二、不良资产处置的战略机遇与制度建设

(一)宏观经济政策的趋势

(二)特殊资产的四个市场

(三)特殊资产投资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四)不良资产处置的制度工具

三、特殊资产管理与破产市场新趋势

(一)特殊资产管理业发展的趋势

(二)特殊资产管理的发展

(三)特殊资产管理与个人破产法


第六讲 债权人权利

一、债权人的权利体系

二、债权人委员会

三、债权交易

(一)债权交易的理论

(二)企业破产中的债权市场

四、债转股

(一)债转股的法治原则

(二)降杠杆的法治路径

五、职工债权人的保护

(一)职工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优先顺位

(二)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的完善


第七讲 破产重整Ⅰ:理论与制度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源头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源头

(二)破产重整与转机管理理论

(三)破产重整与不完全契约理论

二、《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重整制度

(一)《企业破产法》重整制度的立法争议

(二)《企业破产法》重整制度设计的缺陷

三、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现状

(一)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情况

(二)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现实困境


第八讲 破产重整Ⅱ:完善进路

一、破产法修改中重整制度的重点问题

(一)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识别和审查

(二)破产重整中的公司治理模式

(三)企业重整价值的判断

(四)法庭外债务重组机制

(五)重整投资人问题

(六)预重整制度

(七)“强裁”制度的司法适用

二、破产重整制度的转型:多主体视角

(一)立法者维度

(二)操作者维度

(三)权利者维度

(四)司法者维度

(五)行政者维度

(六)国际视角维度


第九讲 破产清算

一、破产清算的基本理论

(一)破产清算的理念

(二)破产清算程序与和解、重整程序的关系

二、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者

三、清算义务人

(一)清算组的概念与规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

四、破产财产的变价

(一)对破产财产的资产评估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出售

五、破产优先权

(一)破产法与担保法的互动关系

(二)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优先性

六、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七、破产财产的分配

(一)分配方案的实施

(二)追加分配

(三)提存

八、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一)破产法中的撤销权

(二)可撤销行为的类型

(三)优先性个别清偿行为

(四)破产无效行为

(五)民法视角下的破产欺诈行为

九、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二)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效力

(三)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有关事项


第十讲 个人破产Ⅰ:基本理论

一、个人破产法的价值

(一)债务人获得再生机会

(二)债权人获得稳定预期

(三)分配机制与贫富差距调节

(四)突破集体主义文化传统

(五)约束债权人行为

二、个人破产的理论基础

(一)喘息空间理论

(二)自由财产理论

(三)免责与复权理论

(四)破产犯罪理论

三、个人破产逃废债的防范

(一)破产免责制度中的防范规制

(二)个人信用评级与破产登记制度

(三)破产欺诈行为的规制

(四)破产犯罪


第十一讲 个人破产Ⅱ:立法构建

一、个人破产法立法框架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需求

(二)个人破产适用主体的界定

(三)个人破产的主要内容

(四)个人破产制度的入法时机

(五)个人破产制度的入法名称

二、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试行

(一)深圳试行个人破产制度的示范价值

(二)深圳个人破产第一案

三、个人破产的配套制度

(一)个人信用体系的优化

(二)统一的个人财产登记系统

(三)明细可追的支付体系

(四)夫妻共同财产处置规则的明确

(五)针对债务人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六)破产相关刑事罪名的修订


第十二讲 金融与破产Ⅰ:总体设计

一、金融机构破产的制度设计

(一)金融机构破产的理念与原则

(二)金融机构破产的适用范围

(三)金融机构破产的申请主体及前置程序

(四)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及存款保险管理机构与接管组的地位

(五)金融机构破产的债权申报

(六)金融机构破产的重整

(七)金融机构财产的变现

(八)金融机构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九)金融机构投资者保护基金

(十)金融基础性制度的特别安排

二、金融机构破产的立法重点

(一)我国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

(二)美国及金融稳定委员会的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经验

(三)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的现状及问题

(四)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的完善

三、存款保险的制度完善

四、证券公司破产:以闽发证券破产案为例

(一)基本案情

(二)案件点评


第十三讲 金融与破产Ⅱ:违约债与终止净额结算

一、破产与违约债

(一)我国债券市场法律体系

(二)《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意义与突破

(三)债券类破产案件的特殊问题

(四)地方债务化解与破产法的作用

二、破产与终止净额结算

(一)净额计算制度定义及作用

(二)交易终止净额计算制度安排

(三)交易终止净额计算协议在我国适用的法律分析

(四)交易终止净额计算协议的国际借鉴

(五)完善我国交易终止净额计算法律制度的建议

(六)建议方案的影响


第十四讲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特点与价值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典型案例

(一)舜天船舶破产案: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例标杆

(二)二重集团破产案:重整审判的案例标本

(三)北大方正集团重整:打造企业集团重整的新模式

(四)康美药业案: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审理复杂重整案件


第十五讲 合并破产与“执转破”

一、企业集团破产的关键问题

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重点问题

三、“执转破”的难点与破解路径

(一)“执转破”的推进障碍

(二)“执转破”的实践原则

(三)“执转破”的实施问题与制度完善

四、大型集团企业实质合并重整:以海航破产重整案为例

(一)案情简介

(二)点评


第十六讲 跨境破产

一、跨境破产的基本理论

(一)跨境破产的一般原则

(二)跨境破产的司法协助立法

二、我国跨境破产的发展

三、境外破产管理人

四、跨境破产示范法

五、跨境投资的破产法思维

六、境外债务重组协议申请程序的影响

七、跨境破产中的数据问题

(一)跨境破产中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二)跨境破产中的数据财产处置问题

八、跨境破产典型案例

(一)跨境破产实务及前景

(二)无锡尚德破产案

(三)韩进破产案

(四)年富公司破产管理人获准在香港全面履职案

(五)森信洋纸跨境破产协助首案

(六)B&T Ceramic Groups.r.l.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

意大利法院破产判决案

(七)安托瓦纳·蒙杰尔申请承认法国普瓦提艾商业法院对

法国百高洋行破产判决案


第十七讲 破产法的修改

一、《企业破产法》修改的必要性、理论基础与原则

(一)《企业破产法》修改的“市场五论”基础

(二)《企业破产法》修改的理念

(三)《企业破产法》修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四)《企业破产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

二、《企业破产法》重点问题的完善建议

(一)《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三)个人破产制度

(四)破产管理人制度

(五)重整及预重整制度

(六)小微企业破产制度

(七)破产简易程序

(八)债权人保护

(九)法律责任制度

三、《企业破产法》其他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

(二)扩大债务人财产范围

(三)废除破产宣告程序

(四)关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五)关于金融机构破产制度

(六)关于跨境破产法律制度

(七)关于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问题

四、其他配套制度的修改建议

(一)设立破产法院与破产行政管理机构

(二)梳理破产法与民法等配套法律的关系

(三)另行规定债务人的信用修复问题

(四)完善刑法相关罪名


第十八讲 破产法与营商环境

一、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的破产指标

(一)营商环境重要性及世界银行评估排名

(二)世界银行营商报告的破产指标及评估重点

(三)世界银行“商事破产”指标的三大支柱及细项指标

二、破产法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三、破产法庭的设立与优化营商环境

四、营商环境与破产市场发展

五、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的破产法改革

六、破产法促进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从“东北经验”到“东北模式”


第十九讲 破产文化与破产法的借鉴

一、破产文化与产权保护

二、破产法与信用文化

三、破产法与调解文化

(一)信用、市场经济与破产法

(二)制度文明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三)庭内机制和庭外机制的结合

四、疫情、破产法与生命的本质

五、中国破产法对美国破产法的借鉴

(一)破产法的立法理念

(二)自动冻结

(三)管理人制度

(四)重整制度

(五)撤销权制度

(六)债权清偿顺序

(七)跨境破产制度

六、法国归来谈破产


第二十讲 破产法的前景展望

一、破产法的现代化

(一)破产法现代化的含义

(二)破产法改革的实现路径

二、破产法与数智时代

(一)破产法与高技术发展

(二)高技术企业破产的特殊性

(三)破产中对高技术资产的处置

(四)企业破产中数据的处置

(五)区块链对破产法的挑战

(六)人工智能的发展与破产法

三、破产职业共同体的未来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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